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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冲突时 应本着“就高不就低”原则
编辑同志:我所在公司的集体合同约定,所有员工凡工作满1年者均可发放绩效奖。去年底我因个人原因离职要求单位支付上年度绩效奖时被拒绝,理由是个人劳动合同中没有该项约定。请问,当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读者:邹江
邹江读者:集体劳动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其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整体利益。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订立的合同,作用是建立个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冲突时,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利益。据此,您作为公司员工,绩效奖计付应依法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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