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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12月8日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发挥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功能,优化基金流动性服务考核安排,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深交所于2021年4月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深证上〔2021〕375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将《指引》第五条“(四)年度评级周期内,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季度评级结果出现两次或以上‘D’”调整为“年度评级周期内,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定期评级结果为D的次数占本所全年定期评级(不含年度评级)次数的1/3或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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